1.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,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;
2.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,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、蓄电池电源的转换。
1)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.5 m ~1.8m;
2)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.5m;
3)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.2m。
1)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;
2)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,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,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。
1)集中控制型系统中,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,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、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、隧道区间、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;
2)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,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,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、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、隧道区间、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。
1)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、导线截面、压降损耗等因素,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;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,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;
2)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、低压配电室、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;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,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;
3)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、易燃物、腐蚀性气体或蒸汽;
4)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;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;
5)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,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。
1.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%;
2.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;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。
1)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;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;
2)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,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,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。
1)集中控制型系统中,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、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、隧道区间、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;
2)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,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、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、隧道区间、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;
3)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。
1.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,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/500V的线缆;
2.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/380V时,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/750V的线缆。
1)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,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.5m;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;
2)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,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;
3)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;
4)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,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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