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;
2.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。
1.检测、验收合格资料;
2.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、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;
3.建、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、系统图、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、重点部位位置图;
4.各防火分区,楼层,隧道区间、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;
5.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;
6.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;
7.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、系统操作规程、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。
1.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、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;
2.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;
3.集中电源、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、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;
4.恢复集中电源、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,集中电源、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;
5.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,集中电源、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。
1.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;
2.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;
3.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;
4.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。
1.操作级别;
2.故障报警功能:
3.消音功能;
4.电源分配输出功能;
5.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;
6.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;
7.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。
1.自检功能;
2.操作级别;
3.主、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;
4.故障报警功能:
5.消音功能;
6.一键检查功能。
1.系统图;
2.各防火分区、楼层、隧道区间、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;
3.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、使用说明书、平面布置图和设置情况记录;
4.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。
1.在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,应安装在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、疏散通道的顶部;
2.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、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。
1.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。
2.安装在疏散走道、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,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。
3.安装在疏散走道、通道上方时:
1)室内高度不大于3.5m的场所,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.2m~2.5m;
2)室内高度大于3.5m的场所,特大型、大型、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,且不宜大于6m。
4.当安装在疏散走道、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,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。
5.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,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,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、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。
6.当安装在疏散走道、通道的地面上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、通道的中心位置;
2)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,标志灯配电、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;
3)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,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,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。
1.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~2m之间;
2.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,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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