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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设备报废年限汇总 |
发布时间:2021-08-25 10:56:05 | 浏览量:1480 |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气体火灾系统 干粉火灾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 消灭炮灭火系统 5.7.3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![]() 泡沫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![]() 消防电梯 5.16.3 消防电梯迫降按钮、专用消防对讲电话,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,应按报废处理。 供配电设施 5.1.3 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,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现象,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。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灭火器 5.20.3.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: ![]() 参考规范: 北京市地方标准《DB11/T1620-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 注:以下截图为部分内容,详情请下载具体文件 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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